从一起案例看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2013-12-30 21:20:47 143
一、基本案情 被告谭光与王英华为夫妻关系,2011年9月9日,原告刘晓健与被告谭光签订兴业县城隍镇泰山开发区一层商铺包工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谭光将兴业县城隍镇泰山开发区9、11、12号楼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包工不包料。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9号楼的部分基础
  一、基本案情
  
  被告谭光与王英华为夫妻关系,2011年9月9日,原告刘晓健与被告谭光签订“兴业县城隍镇泰山开发区一层商铺包工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谭光将兴业县城隍镇泰山开发区9、11、12号楼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包工不包料。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9号楼的部分基础地樑工程后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2011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谭光对账结算,被告谭光共计欠原告工程款22927元,扣除原告借支的10500元,被告谭光尚欠原告12427元结算后被告谭光在欠款人上签了名,2011年10月31日经开发商的管理人员李静签字同意结算。
  
  二、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光应支付工程款12427元给被告刘晓健。
  
  (二)、驳回原告刘晓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谭光负担。
  
  二、法官说法
  
  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程包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已终止了该包工协议的履行,但原告已组织人员为被告谭光做了一部分工程,双方也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被告谭光欠原告工程款12427元,原告要求被告谭光付清上述欠款的请求合法。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被告谭光所欠的款是建设工程工程款,虽然谭光与王英华是夫妻关系,但因无证据证明该欠款为两被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英华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玉林兴业法院  王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