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的今天,买车的人越来越多。除交强险外,更多的车主选择购买商业险种,既为自己也为座驾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安心。原告戚某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购买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然而车祸后理赔遭到拒赔,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近
社会发展的今天,买车的人越来越多。除交强险外,更多的车主选择购买商业险种,既为自己也为座驾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安心。原告戚某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购买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然而车祸后理赔遭到拒赔,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原告诉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0650元。
2013年11月4日,原告将自己的客车在被告处投保,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金为52400元,交纳保险费2595.82元。2013年11月11日,原告驾驶该客车由镇雄向坡头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到挡墙,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核损9250元,镇雄县荣丰修理厂对该车进行修理,修理费为9250元,施救费为1400元。被告以事故认定书不客观真实为由拒绝理赔,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将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云Cxxx号客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约定向被告报案,并经被告核损,修理厂出具修理清单及发票,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经交警部门核对确认其真实性,被告认为事故认定不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加盖了被告的理赔专用章,证明被告享有保险经营权,具有赔偿能力,被告认为其不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不予采纳。为此,做出上述判决。(罗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