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人借款不还被告上法院

2014-03-17 15:11:16 61
民间借贷本是私人之间相互帮助救急,相互提供方便的好事。但若是借款人借款后拖欠不还,不但使出借方的利益受损,还导致借贷双反的关系恶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慧、李显、严英然诉被告曾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悉,被告
  民间借贷本是私人之间相互帮助救急,相互提供方便的好事。但若是借款人借款后拖欠不还,不但使出借方的利益受损,还导致借贷双反的关系恶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慧、李显、严英然诉被告曾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悉,被告曾林与2011年先后向原告李慧借款2万元人民币,向李显借款3.2万元人民币,向原告严英借款2.6万元人民币。借款时被告与几原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均为2013年4月,但到还款期限被告一直拖欠几原告借款未还。故被几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同时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分别向原告李慧借款2万元人民币,向李显借款3.2万元人民币,向原告严英借款2.6万元人民币。并与即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但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林归还原告李慧借款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曾林归还原告李显借款人民币3.2万元;
  
  三、被告曾林归还原告严英借款人民币2.6万元;
  
  四、驳回原告李慧、李显、严英要求被告曾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在此,笔者建议,自然人之间借款应当慎重。第一,出借人应当了解并知晓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否则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使自己利益受损。第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约定利息,但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即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