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4-03-21 10:55:32 160
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与死者一起饮酒的17名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3568元。 2013年4月17日晚,死者杨某先与7名被告在一家饭店就餐、饮酒,后又与另10名被告在第二家饭店就餐、饮酒,结束后被其中一被告送回其居住
        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与死者一起饮酒的17名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3568元。
  
  2013年4月17日晚,死者杨某先与7名被告在一家饭店就餐、饮酒,后又与另10名被告在第二家饭店就餐、饮酒,结束后被其中一被告送回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死者要求下车,自行回家,却自此失踪。2013年5月6日,死者尸体被从农村水渠中打捞上来,经公安局法医室出具证明,其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内空虚,可见泥沙粘附,可嗅及酒精味,系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后溺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十七名被告作为共同进餐、饮酒人,对醉酒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可以预见,在醉酒人出现不良反应后,同饮者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家人接送、及时留人照顾至酒醒,而不应不管不问、推卸责任,上述十七人均未完全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死者的死亡事实形成了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具有一般过失,应对杨某死亡的后果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部分被告已自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
  
  通过这起案件,警示和奉劝广大人民群众,在传承饮酒文化、增进朋友感情的同时,也应倡导文明饮酒,摒弃酗酒、劝酒等陋习,适量饮酒,珍爱生命,莫让悲剧重复上演。(沙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