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多付房款及因逾期交付产权证的利息损失。 2010年12月23日,原告潭某与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购买玉龙苑第二幢第三、四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多付房款及因逾期交付产权证的利息损失。
2010年12月23日,原告潭某与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购买玉龙苑第二幢第三、四单元第二层商业用房及楼梯间,房屋参考建筑面积为564.94平方米,单价为2801.36元,房屋参考价款为1582600元,实际计价面积以产权机关确认的面积为准,结算时多退少补,自交房之日起,原告在180天内办完产权证,被告可代为办理,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公司全部房款,被告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移交房屋给原告,原告向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代办产权证等费73260元。2012年8月8日,被告代原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尚未移交给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558.34平方米,比参考面积564.94平方米少6.6平方米。因被告拒不退还多付房款及交付产权证,谭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潭某与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实际计价面积以产权机关确认的面积为准,结算时多退少补,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比合同参考面积少6.6平方米。原告请求被告公司返还多付房款,符合合同约定,请求被告公司出具发票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原告在180天内办完产权证,若被告代为办理,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告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移交房屋给原告,原告同时向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被告应当按约在2011年11月9日前办完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方未按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没有提交何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的依据,不能证明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按期办理完毕,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8月8日期间贷款月利率0.63%的标准计付购房款1582600元的利息损失给原告,并移交办证缴费凭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给原告。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付房款人民币18489元,并出具购房发票给原告并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89733.42元,并移交办证缴费凭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给原告。 (作者: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罗建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