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马良与几位同伴在鲁甸县一家KTV高声唱包房唱歌,中途出去买东西时遇到在另一间包房唱歌的金平安几人,和金平安一起的还有张晓红和付清芳,马良便邀请张晓红和付清芳二女一起唱歌。后金平安到高声唱包房把张、付二女叫走,并要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马良与几位同伴在鲁甸县一家KTV“高声唱”包房唱歌,中途出去买东西时遇到在另一间包房唱歌的金平安几人,和金平安一起的还有张晓红和付清芳,马良便邀请张晓红和付清芳二女一起唱歌。后金平安到“高声唱”包房把张、付二女叫走,并要求被告人别再骚扰张、付二女,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发生了暴力行为,马良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了金平安一刀,之后马良便和金平安的朋友一起把金平安送到医院抢救,在送金平安到医院的途中马良打电话报了警,民警到场后主动供述了案件事实。由于金平安伤势过重,2013年7月23日医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死者父母同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马良赔偿金平安死亡赔偿金15万元,住院期间各项费用36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刑事部分事实清楚,被告人马良犯故意伤害罪当无异议,难点在于被告人应如何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一是本案发生的原因既有被告人的过错,也有被害人金平安的过错,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二是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就刑事部分以马良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
判决被告人马良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死者金平安的死亡赔偿金、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要求被告人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法院之所以做出上述判决,是因为本案系两少年因打架斗殴引发的惨案,受害人金平安对事件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没有法律依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