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法院:高利贷借出十年有期徒刑

2014-04-11 13:19:28 131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十年有期徒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某某,原系某砖厂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2年之间,被告人刘某某隐瞒某砖厂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的事实,又以某砖厂的名义,通过和被害人签订《抵押贷款协议》,骗取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十年有期徒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某某,原系某砖厂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2年之间,被告人刘某某隐瞒某砖厂已经抵押给担保公司的事实,又以某砖厂的名义,通过和被害人签订《抵押贷款协议》,骗取5家小额担保公司和个人共6被害人现金140余万元,从事砖厂生产经营活动,后砖厂经营失败。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履行合同,也不退款,给被害人共计造成140万元的经济损失。最后被告人刘某某丢弃原使用的身份证,另行办理新身份证负债离开新疆长期逃匿,并将手机关机、换号。被被害人举报,于2013年7月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岳普湖县某厂处于停产状态,生产出来的砖无法销售,资金断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了偿还投资建砖厂时欠下的借款,隐瞒岳普湖县普兴砖厂财产已经抵押担保的事实,采取先偿还部分借款,然后签订借款合同再借款的方式,先后与六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其钱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长期隐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从以上案例吸取的教训是:在抵押担保贷款等重大民事活动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易相信当事人提供抵押财产就轻易借钱给他,要认真进行核实、查对,在确认产权所有人且无其他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再交付钱款,以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奉劝哪些靠贷款高利贷冒险进行生产经营的业主,贷高利贷一定要谨慎,以免陷入高利贷泥潭,使自己人财两空,象刘某某一样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徐明亮  李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