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本案中原、被告相隔千里相识,并且结为夫妻,夫妻二人不珍惜这份缘分,经常吵闹,导致离婚,形同陌路。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凤军,男,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
俗话说:“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本案中原、被告相隔千里相识,并且结为夫妻,夫妻二人不珍惜这份缘分,经常吵闹,导致离婚,形同陌路。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凤军,男,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普坪镇总科村纳沙组。
被告汤朝艳,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龙头山镇龙井村三岔地社。
原告王凤军诉称:我与被告汤朝艳于2006年在广州打工认识,一年多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12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我们夫妻生育有一男孩(孩子2013年10月份去世),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过大,被告长期不顾及家庭,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缺乏沟通,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请求判决与被告汤朝艳离婚。
被告汤朝艳辩称:既然原告铁了心要与我离婚,我也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凤军与被告汤朝艳于2006年在广州打工认识,一年多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12月13日补办了结婚证。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在没有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凤军与被告汤朝艳自愿离婚.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唐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