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法院一天审理三起种植毒品案件

2014-05-04 15:14:00 94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4月30日,云南省巧家县法院到金塘镇大洼村审理三起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并联合县禁毒委、检察院等部门开展禁毒普法宣传活动,起到较大威慑作用,提高了群众远离毒品法制意识。 金塘镇大洼村村民王男非法种植罂粟778株,王女非法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4月30日,云南省巧家县法院到金塘镇大洼村审理三起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并联合县禁毒委、检察院等部门开展禁毒普法宣传活动,起到较大威慑作用,提高了群众远离毒品法制意识。
  
  金塘镇大洼村村民王男非法种植罂粟778株,王女非法种植罂粟619株,何某非法种植罂粟883株,于2013年12月11、19日,被公安民警发现并责令当场铲除。由于三起案件被告人年龄偏大,均被公安局取保候审。考虑到三案件被告人均系同村村民,也系同一种犯罪,巧家法院决定联合禁毒委、检察院、金塘镇等部门到案件发生地大洼村对三案件巡回审理,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禁毒普法宣传活动。
  
  在烈日直射下,三被告人分别接受公审,有100余名群众、学生前来旁听。通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三被告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法院审理认为,三案件被告人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王男、王女、何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三案件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李伟章、吴泽森结合案件以案释法,禁毒委及相关人员围绕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向旁听群众展示禁毒简图、发放宣传资料。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李德海认为,毒品对人类社会危害极大,种植罂粟行为屡禁不止,法院到群众中间去公开审理,能起到较大威慑作用,是一个较好的普法宣传平台,也希望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知情必报,坚决铲除植罂粟种植,营造和谐健康的社会氛围。
  
  部分旁听群众表示,该地较偏僻,法律意识淡薄,年龄偏大的老人认为种植罂粟后果不及众所周知的毒品犯罪,存在侥幸心理,通过旁听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及禁毒宣传,一定从自己做起,不种植、不贩毒、不吸毒,并全力支持相关部门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