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自侦部门的工作好坏、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声誉和人民群众的信任。那么如何衡量自侦部门的工作?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标准,有的以办案质量为标准,有的以办案数量为标准,有的则以办案的社会影响力为
自侦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自侦部门的工作好坏、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声誉和人民群众的信任。那么如何衡量自侦部门的工作?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标准,有的以办案质量为标准,有的以办案数量为标准,有的则以办案的社会影响力为标准。但笔者认为,没有过硬的案件质量,其余的两个标准都不可能完全地反应出一个自侦部门的工作状况,只有以质量为根本,辩证地看待三者的关系,才能准确作出判断。那么如何保证自侦部门的案件质量?笔者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影响自侦案件质量的问题
1、过分强调撤案率会导致观念进入误区。撤案、不起诉都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在案件终结后的处理手段,撤案说明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标准,是一种正常的司法活动和程序,把撤案和办案工作质量相联系,认为撤案多即是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案件侦查客观规律的,在要求提高立案质量上,要达到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这一提法从现在的侦查环境下看是有道理的,但是,它的负面作用也非常大,一是加大了初查的工作量,二是增加了初查的数量,从而导致侦查的使用权显得愈严重,违法的机会也就愈多。
2、自侦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有效的支持。一直以来,基层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有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的话,有各界知名人士的所谓“指点”。如何化解这些压力和阻力,已经成为基层院领导及反贪部门领导的必修课题。之所以有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利益驱动只顾眼前利益。二是个人情面为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利益均沾,共同进退。四是息事宁人,力求一团和气。在这样得不到社会支持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在侦查中谨慎有余,畏手畏脚,使得知情人、证人对我们的信任程度降低而踌躇不前或不愿出证,致使案件质量缺乏必要的保证。
二、保证及提高自侦案件质量的对策
以上的问题有的是主观原因,有的是客观原因,但似乎都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而,从单纯的保证及提高案件质量的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质量为本的观念。要想提高案件质量,必须克服重立案轻审查起诉的现象,切实增强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的意识。办案部门在案件指标的下疲于奔命,追求立案数量多,考虑能否诉得出判得了少,甚至大立大撤,从而使本应用在案件质量上的精力被牵扯不少,实际在诉讼阶段对案件事实与证据上的物力与人力的反复投入也不少,最终还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办案数量和质量是辩证的统一,没有数量,质量便无从谈起;不注重质量,数量越多,废品越多。基于这种认识,在查处案件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以证据为核心,决不办“凑数案”、“拔高案”。认真克服重案件侦破轻程序规范的现象,切实增强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意识。
2.强化初查,智取证据是突破案件的关键所在。能否在12小时法定期限内突破案件,必须紧紧把握初查这个重要环节,在斗智斗勇上下功夫,用证据制服对手,防止因简单初查、匆忙立案带来的证据单薄,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毁证等不利因素。为此,在初查中应突出三点:一是隐密性。保密性与隐蔽性是侦查特性之一,又是使用侦查谋略所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原则。从线索着手调查到接触被查对象,不仅在外部不暴露案情和调查意图,而且在内部也严格控制知密范围,举报线索专人受理登记,初查计划、初查进程和谋略与手段的使用,除了承办人、院局领导掌握外,干警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案情,不准翻阅调查材料,使初查工作始终在秘密的氛围中进行,从而避免打草惊蛇,防止被查人员开展反侦查活动,避免触动关系网,减少办案的阻力和干扰,也避免因线索不实,给被查人造成不良影响,便于善后处理。二是突破性。个别被查对象位高权重,对抗侦查工作表现的更加顽固。如果不在初查阶段查实两笔主要犯罪事实就与其交锋,很容易造成初查失败。办案中把初查重点放在外围知情人身上,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从知情人身上打开突破口,先发制人,围绕发现和掌握足以使犯罪嫌疑人“一枪下马”的证据下功夫。三是快捷性。“兵贵神速”,以快取胜。在初查对象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坚持“三级初查”、“两个基本”,获取主要证据。“三级初查”,即一级初查看线索有无价值;二级初查定取证方式;三级初查获取证据,铁证合围,给立案创时机。“两个基本”,即初查中掌握的事实基本查清,被查对象的身份背景、财产收支情况基本清楚,否则,可中止初查。由于在自侦案件中突出一个“快”字,缩短了办案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提供时间,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3.严格审查把关,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在办理自侦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把好三关,才能使案子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确保案件质量。一是自侦部门自查。为确保办案质量,突破案件由局长指挥协调,部门责任人和承办人在移送起诉前专门进行复审,承办人要出庭旁听自办案件,跟踪案件质量直到判决。二是实行侦诉协同制度。刑检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分阶段介入,侦诉协同,将证据审查的关口前移,既减少了起诉环节中的退查,又加快了结案速度和起诉速度。对一般案件,做到自侦部门随叫随到,对重大案件,从立案开始,参与侦查阶段的各个过程的案件讨论,把关评脉,提建议,堵漏洞,把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消灭在移送起诉前。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出现事实有变、证据有变或定性有争议时,一般情况自查,重要情况联查,发挥自侦部门对案情及有关当事人人熟、地熟、情况明的优势,一般不退查,避免重复劳动、扯皮等现象,保证办案的效率、质量。三是检委会把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由自侦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案情、认定数额、适用法律,全由承办人打印,提前发至检委会委员一人一份,在研究案件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从而在讨论时,充分发挥委员的智慧,把住定性关数额关、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吴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