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法院:换位思考调解纠纷“化干戈”

2014-05-26 21:09:23 172
通讯员(徐明亮李伙权)近日,在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被告李某某将原告交付的某公司签订的《水泥预售合同》、财务收款收据、提货原件返还给原告陈某某,双方握手言和,将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
  通讯员(徐明亮李伙权)近日,在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被告李某某将原告交付的某公司签订的《水泥预售合同》、财务收款收据、提货原件返还给原告陈某某,双方握手言和,将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某公司生产的P.O32.5号散装水泥1983.3吨,单价240元/吨,总计货款475992元及提货单据,同时约定被告自行组织车到第三方某公司提货。后因第三方某公司停产,导致原被告签订的《水泥买卖协议》不能实际履行。但原告认为,我已经将所有提货手续都交给了被告,是被告没有及时到第三方提货,导致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55万余元。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法官引导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首先让被告替原告想想,原告自己用现金50余万元到水泥厂购货,然后转卖给被告已经有1年多时间了,目前货款收不回,第三方水泥厂又停产,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在情理之中,同时引导原告体谅被告的难处,被告虽然拿到了原告的提货单及相关手续,但到第三方水泥厂没有实际提到货,现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情理不通,希望双方都替对方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纠纷,及时到第三方水泥厂去主张权利。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承办法官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耐心细致的法律思想工作,双方终于同意接受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