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结案一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行为人自愿赔偿损坏原告彭远墙体自行修复费用人民币1030元。 彭远于2014年4月23日到调解法院反映:2013年7月15日14时左右,我母亲在家听到杨华大声吆喝,说我家水泥平房上的水全部流入他家的菜籽上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结案一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行为人自愿赔偿损坏原告彭远墙体自行修复费用人民币1030元。
彭远于2014年4月23日到调解法院反映:“ 2013年7月15日14时左右,我母亲在家听到杨华大声吆喝,说我家水泥平房上的水全部流入他家的菜籽上导致菜籽发霉,我母亲就出门理论,杨华说你家太欺负人,遂拿起一根撬杆把我家东面墙的石头撬掉两块。2014年4月20日,我从福建省务工回到家,了解该情况后,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鉴定杨华对我房屋造成的损失,诉求判决杨华赔偿损失”。
经调解法院实地勘察,杨华的危害行为轻微,对该房屋使用没有影响,如果选择鉴定将会加大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调解法院释明法理,原告彭远当庭同意杨华可以选择自行恢复该墙体或赔偿其人民币1030元,放弃申请鉴定。杨华选择赔偿彭远人民币1030元,由彭远自行恢复该损害墙体。并希望和彭远不计前嫌,达成了以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