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作鹏诉被告杨万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俞作鹏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杨万民在给自家的小麦浇水过程中,由于未履行看管职责,结果出现小渠垮口,造成原告俞作鹏的4亩棉花被淹,现要求被告杨万民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杨万民辩
--原告俞作鹏诉被告杨万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俞作鹏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杨万民在给自家的小麦浇水过程中,由于未履行看管职责,结果出现小渠垮口,造成原告俞作鹏的4亩棉花被淹,现要求被告杨万民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杨万民辩称:2013年4月16日,我使用阿瓦提县英艾日克乡黄宫村二小队的一条小毛渠给自己的一块小麦地放水属实,但原告俞作鹏的棉花被淹,与我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作鹏未能举证。
焦点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放水淹其庄稼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死板地依据证据规则、机械地判决原告败诉还是考虑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的实际情况,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主动调查取证,公平地审理好案件、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阿瓦提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认为法院为了搞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民事案件,有权主动调查取证,遂决定亲自到侵权行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
经法院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4月16日,被告杨万民使用阿瓦提县英艾日克乡黄宫村二小队的一条小毛渠,给自己的一块小麦地浇水。在浇水过程中,被告杨万民放水的该条小毛渠出现垮口,水先大量流入他人的果园地,后水又从他人果园地漫入原告的3.32亩棉花地,造成原告的棉花被淹。
2013年5月1日,原告俞作鹏对该3.32亩棉花重新进行了播种。经阿瓦提县农技推广中心和阿瓦提县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原告俞作鹏被淹棉花的经济损失为2100元。
处理情况
阿瓦提县法院认为,被告杨万民浇水不负责致使毛渠垮口造成原告俞作鹏庄稼被淹,其行为与原告俞作鹏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阿瓦提县法院基于以上认识作出以下判决:被告杨万民赔偿原告俞作鹏经济损失21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经验与启示
对于一些民间纠纷,相对来说给相应的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并不大,但矛盾较为突出。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民、农工法律知识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己全部承担举证责任,有时是不现实的。如果法官完全死板地“坐堂问案”,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消化社会矛盾。处理不好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上访、闹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主动调查取证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才有利于化解民间纠纷,真正处理好各种矛盾,因为人心是公平的。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