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必琴与被告陈万庆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必琴诉称,2008年10月8日,其与被告陈万庆在阿瓦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陈斌,现年2岁,由于被告性情暴躁且好逸恶劳,对家庭不尽丈夫的义务,致使双方感情日益淡漠,现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
--原告吴必琴与被告陈万庆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必琴诉称,2008年10月8日,其与被告陈万庆在阿瓦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陈斌,现年2岁,由于被告性情暴躁且好逸恶劳,对家庭不尽丈夫的义务,致使双方感情日益淡漠,现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陈万庆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斌由被告陈万庆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
被告陈万庆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吴必琴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子陈斌由原告吴必琴抚养,被告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根据被告的的能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阿瓦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6日,生育一子陈斌,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焦点问题
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应否判决离婚。
处理情况
1、判决原告吴必琴与被告陈万庆离婚;
2、原告吴必琴与被告陈万庆婚生子陈斌由原告吴必琴抚养;
3、被告陈万庆每月向原告吴必琴支付陈斌子女抚养费300元
经验与启示
处理过程:这个案件,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和好,都未能调解成功。虽然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从表面上看并不充分,但因原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没有和好回旋的余地;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如果不判决其离婚明显没有实际意义。
经验:对于一些离婚案件,可能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但原告坚决不愿意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多次调解无效,这种情况一般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现实表现而判决离婚。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