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进行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创新机制,其对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彰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工作透明度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公众对检察工作要求的日益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进行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创新机制,其对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彰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工作透明度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公众对检察工作要求的日益提高,抓好案件管理工作建设,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公开化进程已成为当代检察工作的主题。为此,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着力从目前案管工作面临的问题入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论述,以供交流。
一、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七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检察机关明确检察改革的两个重点,即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正是司法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院加大探索,积极实践,总结出了许多新的做法和经验,对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各地陆续成立案件管理部门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因此,探讨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尤其是我省统一业务运用系统上线以来,使案管工作成为了检察系统业务正常运行的重要枢纽,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系统在操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各级院及时汇总协调解决,以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统一受理与分流
案管办统一对外接受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包括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移送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未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并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完成案件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案管办统一受理案件之后,在案件统一轮派的原则上,以手动分案的方式,将受理的案件按时间顺序在预先确定的案件承办人之间进行分案。如果承办人确有合理理由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变更承办人,确保做到“阳光分配、公平轮派、严格监督”,这不仅克服的传统的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的做法,有效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更强化了内部监督。
(二)办案流程的动态监控与实时预警
案件管理中心在将案件移送业务部门的同时,流程监管员应及时审查《报请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并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发现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电话发出预警信息,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
(三)统一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
案管部门统一开展涉案财物管理职能的设立是专门加强对公安、自侦等部门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的审查,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的监督管理,是检察机关发挥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防止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滥用,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刑诉法修订后,对于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工作中,我们一方面要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及代理人要保证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财力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通过严格的程序防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合法进行。案件管理部门在明确此项职能后,要遵守程序、加强协调沟通、严格审查,使此项工作真正发挥实效。(四)统一开具和管理法律文书
加强法律文书管理,明确法律文书的管理权限。对涉及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的主要法律文书,收归案管部门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留存,各业务部门制作的所有以检察院名义开具的法律文书,均由案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审核。
加强对外移送文书的审核把关。案件审结移送时,案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制作的叙述式法律文书,如起诉书、换押证、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以及文号、犯罪嫌疑人姓名、强制措施表述、适用法等瑕疵问题均进行现场核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以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适用准确、规范、“零瑕疵”。
加强对执行回执和法院裁判文书的监督。案管部门在接受公安机关执行回执、法院裁判文书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滞后送达、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把好接收关,切实发挥案件管理的监督职能。三、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部分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以来,部分办案人员对案件集中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觉得网上办案流程过于细致繁琐,或因为软件技术问题、电脑硬件问题等原因无法顺畅运用软件,继而抱怨网上流程是多此一举,对新系统有抵触思想,从而不认真学习关于新系统软件的使用方式方法,导致后续网上流转业务阻滞、无法继续,变成恶性循环。
(二)传统模式下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弊端
长期以来,检察业务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业务考核为核心的案件管理方式。然而,随着检察业务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粗放型封闭式的案件管理模式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
一是案件流程管理上的弊端。所谓案件流程,即案件从受案、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到结案的整个过程。由于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一些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受理、分派随意性较大,分配数量上容易出现不均衡的现象。而且在案件流转过程中,没有一个业务部门能够了解掌握全面情况,这样难免在管理环节出现脱节、空档现象,容易出现监督盲区。
二是案件质量管理上的弊端。目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质量管理,主要通过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及部门负责人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这种管理模式存在三个问题:通常都是事后监督管理,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忽视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和事中矫正;出现重实体考核轻程序考核的现象,无法实现动态的实时管理;质量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随意性较大。
三是内部监督上的弊端。在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下,各业务部门除享有较独立的管理权外,还兼具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当出现责任追究情况时,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就从办案责任主体转化为监督主体。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不仅有可能影响对办案质量的公正评价,而且有可能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三)与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不够
在案管部门为成立之前,各业务部门“相对独立,各自为政”,单独收案、各建台帐、分别负责审查,并以本部门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对案件质量进行自评、考核,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基本上是以提出相应意见或者建议的方式,突出表现为静态性、事后性。案管部门成立之后,将原本属于各业务部门的一些职权收归案管,各业务部门在短时间内很难在思想认识上转变过来,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难免会有摩擦或情绪。
(四)办公场地、设备及人员配备不齐
从目前各基层检察院所设立的案件管理科人员编制上看,大多是由1名科长和2至4名工作人员组成,编制在2人到5人之间。实际上,不少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科的人员大部分是由其他科室人员兼任,专职案件管理人员只有1人甚至没有;或者在编制上有4至5人,但实际专职工作人员只有一两人,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办公场地和设备方面,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科因为刚刚设立,基本上没有案管接待大厅,只规划一两间办公室为办公场地。设备方面,电脑、打印机和复印机等常规电子设备,部分基层检察院原来有配备,但一些为开展案件管理工作需要专门采购的设备,如高速扫描仪、案件流程查询机、展示电子屏及其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等,仍需要统一进行采购。尤其是检察机关分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要求移动介质不能随意连接上线电脑,这就导致很多电脑不能对外使用,需要购置专门的电脑保障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解决案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可行对策
(一)部门定位明晰,职能定位准确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明确案管部门的定位,引导干警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明白实施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的必然选择;充分认识实施案件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推进和深化案件管理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开展案件管理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的通力配合,单纯依靠案件管理中心独自开展工作,既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更谈不上高质量的完成案件管理任务。案管中心与各业务部门之间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通过建立配合协调机制,能够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配合制约不够的现实问题。使各部门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在参与诉讼的全过程时,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三)做好统一应用系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信息化水平
在新的检察系统统一软件的培训上,上级检察机关应深入基层检察院就网上办案流程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调研,充分了解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上及网上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比较简便易学的培训课程。对使用不流畅的办案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并在培训中讲解网上办案流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办案人员对系统使用繁琐和复杂的抵触心理,做到人人会用、人人懂用,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检察院就实际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开展中对办案人员、办公场所和设备装置的需求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采购配置硬件设施;对基层检察院的人力资源规划调配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把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工作岗位上,并适时组织相关的教育、培训专题,逐步培育出一批专业素养高、业务流程熟练、工作能力强的案件管理检察官。
总之,案件管理工作模式的创新与探索,是一段充满艰辛的改革历程,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的管理模式,势必会引起办案人员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上的改革,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部门职责有所调整,也势必会引起整个检察机关在运作模式上的改革,因此,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仍需在实践中摸索前进。
作者: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党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