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后果。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后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广东长实公司与王昌友签订《通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王昌友负责组织架设
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后果。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后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广东长实公司与王昌友签订《通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王昌友负责组织架设镇雄县盐源镇至木歪村移动光缆线路架设工程。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王昌友雇佣汤自书、毛忠文、范泽艳等人参与架设。因工人范泽艳在施工中手受伤,王昌友便安排毛忠文用其两轮摩托车去接杨琴为范泽艳照料家务。毛忠文所驾驶摩托车在接杨琴途中损坏,王昌友就叫汤自书送修车工具给毛忠文,在途经镇雄县花山乡店子社马桩桥时,汤自书从该桥上摔到河里,经抢救无效死亡。协商未果,汤自书妻子等人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决。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广东长实公司作为通信工程的承包人,其不能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从被告广东长实公司与被告王昌友签订的《通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来看,被告广东长实公司作为委托方,被告王昌友属施工方,双方关系属委托代理施工关系,而不属承包关系,被告王昌友系被告广东长实公司代理施工的负责人,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应由被告广东长实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范泽艳因公受伤,被告王昌友安排毛忠文接杨琴为范泽艳照顾家务、安排汤自书送修车工具,属广东长实公司为范泽艳医治的辅助性事务,汤自书在从事该事务中死亡(即汤自书是在被告王昌友的安排下从事被告广东长实公司为范泽艳医治的辅助性事务中死亡),因其未获取报酬,其死亡也不是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其行为应属于义务帮工,故被告广东长实公司依法应对汤自书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