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民,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现代媒体每天都在不停传播法制信息,宣传法制的途径和方法可谓方方面面,对法律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只要是成年人,大多是知道的。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以身试法,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个公民,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现代媒体每天都在不停传播法制信息,宣传法制的途径和方法可谓方方面面,对法律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只要是成年人,大多是知道的。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以身试法,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汪某从四川省安岳县开车前往云南省镇雄县,途经昭通到镇雄路段时,从一个不知名的手中购买了三支火药枪、金属弹丸及火药随车带到镇雄县城郊其岳父家。次日,汪某等人在场坝镇锅厂村村民王怀银带领下,开车捎带三支火药枪、金属弹丸及火药来到锅厂村付家湾附近的山上打猎。村民听见枪声后报案,民警赶往现场当场缴获二支火药枪、一根枪管、七十八颗钢珠弹丸。经司法技术鉴定,两支火药枪均为自制火药枪,均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金属管系自制火药枪的枪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属情节严重。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世间之事,有所为有所不当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不能以身试法的。很多人这所以以身试法,不是不知法,而是没有法律这个意识,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只有亲自试一下,才会深刻的体会其威严。(文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