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何有财)2015年3月13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党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该院以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陪审员及青少年学生等近100人旁听。 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清脆声响起,法
本报讯(通讯员:何有财)2015年3月13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党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该院以“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陪审员及青少年学生等近100人旁听。
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清脆声响起,法庭座无虚席的旁人员立即肃静起来,在法官的主持下,庭审规范有序地进入了法庭调查、证据出示、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激励辩论。
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党某将在昭会高速田湾隧道施工作业期间获得的4公斤炸药和4枚雷管,带回巧家县马树镇草皮地村管家坟社其家中。当天,因建房事宜与邻居发生纠纷,党某用非法持有的一支改制枪支恐吓邻居,邻居遂报警后,巧家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党某非法持有的一支改制枪支和4公斤炸药和4枚雷管一并查获。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认真进行合议,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党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考虑,对被告人党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逐作出被告人党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合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判决。被告人党某对自已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为提高宣传普法意识,庭审结束后,法官还与旁听群众进行互动。前来旁听的巧家县第一中学的学生踊跃提问,法官耐心、细致地对所提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合议庭审判长就该案进行了以案释法讲解,并呼吁社会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远离爆炸物品和枪支。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零距离听取庭审,生动地给自己上了一堂普法宣传课,对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引导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