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检察院组织学习二个责任追究规定

2015-04-13 17:29:19 176
2015年4月13日,贵州省兴仁县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会上纪检组长传达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主持会议的
  2015年4月13日,贵州省兴仁县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会上纪检组长传达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主持会议的该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力强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是从中央这个角度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央出台这二《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建立了3项制度,分别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有五方面具体举措:一是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当要求;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三是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四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通报制度;五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追究制度。
  
  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怎样贯彻落实这二个《规定》,唐力认为严格按照二个规定,记录是责任追究的前提,没有全面、如实的记录就谈不上追究责任。中央司改办和中央政法委在解释二个《规定》的起草过程中,以作出了明确规定,记录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无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单位的领导干部还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本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上级司法人员、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作为承办该案的办案人员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不准有选择性的记录。在强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同时,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作者: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