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上午,黄树带着继女汪小(2007年10月6日出生)、王妹(2006年6月16日出生)两人去地名为学堂梁梁的花椒地内摘花椒,在采摘花椒的过程中,黄树趁王妹离开之际,在花椒地内汪小生父汪洪的坟前强行将继女汪小奸淫。 本案经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2013年8月13日上午,黄树带着继女汪小(2007年10月6日出生)、王妹(2006年6月16日出生)两人去地名为“学堂梁梁”的花椒地内摘花椒,在采摘花椒的过程中,黄树趁王妹离开之际,在花椒地内汪小生父汪洪的坟前强行将继女汪小奸淫。
本案经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树目无国法,对年仅六岁的未成年继女汪小实施奸淫,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强奸罪。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处之:(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的。”。
本案被告人黄树与被害人汪小系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汪小具有法律上的监管义务,但黄树禽兽之心,无视国法,将汪小在其生父坟前予以强行奸淫,实属人神共愤,老天不饶,法律必严惩。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彝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彝良县人民法院赵立华,本篇案件转载于西部法制社会网))
我看完后很是难过,被告人犯了如此令人发指和毛骨悚然的恶际才被判6年有期徒刑,法律在这里显的惨白无力,失去了它的震慑作用,我感到了法官的无奈,这种令人不齿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我感到由衷的难受,如何让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销声匿迹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2013年8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9月24日,郭玉驰被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昭通市检察院就刑事判决部分以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昭通中院提出抗诉,昭通中院于10月17日发回大关县法院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最终此案被告人被判刑8年,获得经济赔偿15万元。云南大关强奸幼女案在去年是轰动一时的,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国家主席习近平总书记也作了重要批示,
然而,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人神共愤,但根据法律规定,法官也只能判处不到十年的徒刑。不是法官不想判,更不是法官徇私枉法,法官只能忠于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