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群众对婚姻观念理解的变化,近年来,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离婚纠纷案件的增多影响家庭的稳定,也影响了边境社会的和谐稳定。离婚纠纷案件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区别是,离婚纠纷案件即要处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群众对婚姻观念理解的变化,近年来,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离婚纠纷案件的增多影响家庭的稳定,也影响了边境社会的和谐稳定。离婚纠纷案件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区别是,离婚纠纷案件即要处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又要处理好子女抚养、教育的问题,而一般的民事案件一般是处理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因此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与审理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方法和技巧有所不同,结合自身审判经验,本文对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技巧展开探讨,以期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一、深入基层,细致了解案情
法官应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开庭前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及时深入一线了解掌握案情,为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奠定事实基础。法官只有认真阅读案件材料才能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官经过阅读案件材料,认真分析案情,才能准确地总结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出案件审理的对策,因此,法官接到离婚纠纷案件材料后,首先要认真阅读案件材料,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处理案件的对策和方法。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当事人为了让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往往故意隐瞒离婚真正的理由,隐瞒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主办法官必须深入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群众一线,向知道案情的群众,详细了解案情,并做好询问笔录,为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奠定事实基础。
二、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首先,落实全程调解要求,实施全程调解措施。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但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不一定经过调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主办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要认真研究案件的调解方法和对策,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全程调解要求,实施全程调解措施,即要做好开庭前调解、开庭时调解、开庭后调解工作。其次,把握住当事人的主要矛盾,对症下药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理由多种多样,但许多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矛盾纠纷只有一两个,比如男方有家庭暴力、重男轻女,一方有婚外情、性格合不来等等。为了高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主办法官必须深入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的主要矛盾纠纷,认真研究案件的调解方法,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确实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另外,认真研究案件调解方法,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离婚纠纷案件的案情不同,采取调解的方法和技巧也有所不同。比如当事人矛盾比较尖锐,可以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当事人心平气和、态度比较好,可以采取“面对面”调解法;当事人矛盾比较激烈,可以采取“冷处理”调解法等。主办法官必须下大力气研究,离婚纠纷案件的不同调解方法,采取好的调解方法,调解离婚纠纷案,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三、妥善保护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妇女和未成年子女是弱势群体,主办法官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本着维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照顾妇女,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给妇女,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时,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让孩子选择跟有能力抚养和教育条件较好的一方一起生活,这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加强“情理”教育,化解心理症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因为家庭暴力、一方有婚外情所导致。因此,法院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引入“情理”环节。法官要换位思考,以情理、道德教育感化当事人,指出家庭暴力并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指出一方有婚外情的不对,用心教育过错方,让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使受害者心灵上得到安抚,尽力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点和平衡点,以理说服教育当事人,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五、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农村妇女依法、理性维权
当前,有些妇女在自己的婚姻权益(比如自己的丈夫有家庭暴力、有外遇)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怎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辖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的能力,笔者建议法院要经常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干警深入乡镇、村社区群众一线开展“妇女维权”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法院干警要向边境农村妇女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妇女认真学习维权法律知识,在自己的合法婚姻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多方联动,合理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法院在办理婚姻纠纷案件时,要邀请善于做婚姻家庭工作的乡镇司法所、乡镇派出所、乡镇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部门参与案件调解和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法院要借助他们地处基层一线,与群众直接接触的优势,多方合力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法院干警要认真研究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出现的新特点,掌握当事人的主要矛盾纠纷,认真研究具体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法和对策,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办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边境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张犊 白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