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农业产业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使农村闲置的土地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必然要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近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农业产业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使农村闲置的土地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必然要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此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审理难度大、调解难度大、执行难度大等特点,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农纠纷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国家土地政策,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审判工作实际,就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征地手续不完备,带来隐患或遗留问题。外地企业如陕西省高速集团修建十天高速公路汉中城固段占用城固县五堵镇孙坪村农民土地很多,一般都是采取企业与农户协商,征用土地时给予土地补偿费就算完事。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生产资料,加之又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若把企业给予的土地补偿费用完后,将会又找到企业扯皮。
(二)没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易引发矛盾纠纷。外商到城固县南面山区三合镇、天明镇、五堵镇已占用农民土地的情况很多,比如城固县南面山区天明镇三花生态农业园、天明镇食用菌生态农业园、五堵镇生猪繁养基地、魔芋养殖基地、三合镇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征用土地,一般都是采取企业与农户协商,征用土地时给予土地补偿费就算完事,有的企业没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有的企业没有经过完善的土地流转程序。
(三)没有经过家庭成员同意的土地流转,将引发争议。过去农民自行转让、转包的土地,一般是由家庭中的家长说了算,家庭成员没有参与。如城固县五堵镇元山村村民彭素芩,其丈夫将承包土地转让时未告知彭素芩,彭素芩没有参与,后随着土地增值,家庭成员扯皮的就多起来了。又如三合镇胡家湾村,一户演姓农户,二十八年前,由于宅基地离承包地较远,为了方便耕种,就将承包土地与另一户村民承包土地对调,但未有承包土地变更协议,后来土地大幅增值,导致了农户间的土地补偿争执。
(四)没有登记到承包合同的“黑田”,不便操作流转。过去在落实生产责任制的时候,农村有很多低产田,面积大、不出实物,当时作为自留地指划给农民,没有经过丈量,也没有登记到土地承包合同里,现在成为没有“户口”的“黑田”。经过多年来的耕作,逐渐变成比较好的粮田。但在土地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中,这些无主田块将会发生争议,也不便土地流转操作。
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根据近年来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统计情况,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重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呈现以下特点。
(一)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大规模的冲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周边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收,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导致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农户人数众多,一旦起诉原告数量众多,有些案件的原告数量达数十人,这样的案件处理不好,容易引起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如陕西省高速集团修建十天高速公路汉中城固段占用城固县五堵镇孙坪村村民土地,由于村民对土地补偿费标准有异议,随后引起大规模上访。另外,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也相当众多,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群体上访。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在涉农纠纷中原告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以此获取社会舆论的支持,无形中给法院审判案件施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困难
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近年来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这样几个问题使法官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困难: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采用书面合同;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有的未能经发包方同意,有的无证据证实经发包方同意。三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未报发包方备案。依据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新类型纠纷增多
传统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多限于合同一方违约、承包地侵权、相邻关系等类型。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受土地增值以及承包地入股分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外嫁女权益纠纷、流转费纠纷等新类型民事纠纷逐渐增多。
(四)诉讼时间具有集中性
一方面,大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集中在农闲时节起诉,尤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季节性更为明显。另一方面,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纠纷骤然增多。
三、规范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对策探析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三种类型: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互换。按土地流转主体可分二种类型:一是农户间流转,农户间的土地转包、转让、互换等;二是农户与外部经济组织间流转,主要有农户与企业及经营大户的土地租赁、入股等;由于陕西省汉中市属于农业输出城市,所以农户间土地转包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农民通过劳务输出,寻找到稳定的就业岗位,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根据以上几种案件类型,法院审理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笔者认为,正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村民是否属于农村户口;二是村民是否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生活保障;三是一个村民只能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该村民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利;四是村民是在哪一户承包经营的农户内生活。
(二)依法审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是证权凭证。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要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审判时认定合同效力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2、承包人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法院审查土地承包合同时,要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承包人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须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承包期限是否超出法定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部分认定为无效。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要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处置土地流转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张明 白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