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75.28元依法上缴国库。 经庭审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大关县某乡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75.28元依法上缴国库。
经庭审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大关县某乡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负责审核上报该村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其明知村民杨某英、刘某强已死亡,邱某某等9人已迁出该村,宋某某未提出参保申请,仍以参保为由到该镇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为上述人员申报并办理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其将张某某3人的存折拿给村副主任卢某某发放,自己则截留了刘某强等9人存折。后其于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17日,分别在大关县、昭阳区和永善县等地支取刘某强等9人存折现金共计17110元。截至2014年8月27日,国家财政共支付刘某强等9人养老保险金共计22075.2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已支取的现金全部存入刘某强等9人存折,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协助镇政府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宜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财政资金22075.28元占为己有,并将其中17110元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全额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