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其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水平、维护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一年来,全国检
规范司法行为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其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水平、维护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一年来,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不规范的司法行为都得到了矫枉补正。但是司法规范化建设毕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并非一年半载的专项整治活动就能一蹴而就,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打好规范司法行为“持久战”,才能最终实现彻底的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笔者结合一年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谈谈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的粗浅认识。
一、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仅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还肩负着反腐败斗争,依法对诉讼活动、执法活动等实施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其必须坚守公正,而规范司法行为则是保证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正的重要手段。
(一)规范司法行为是切实落实检察职能,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推进法治建设为主题,突出了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可见,要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者的职业素养。目前,我国正处于矛盾激增的社会转型期,检察机关已成为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的重要力量,检察人员既是反腐败的战士,同时又是腐败侵蚀的对象,随时都在经受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考验。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将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切实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强化检察队伍整体建设。
(二)规范司法行为,是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推进,与以往相比,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司法规范化要求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还要求程序合法,同时要求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经得起时间的评判和人民的监督。而规范司法行为,从深层次而言更多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全面打击司法腐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来办案,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较强的司法公正性倾向。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保障,是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把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指向就是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检察人员秉公用权、秉公执法,做到执法如山、公平如度、清廉如水。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就要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减少了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刚正不阿。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全民学法、用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检察机关对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愈加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国各地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层出不穷,也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检察机关在司法行为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仍然任重道远。
一是执法理念有待转变。
以前遗留下来的陈旧执法思想在一部分检察人员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主要表现就是规范意识淡漠、服务意识不浓,责任意识不强。比如: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不及时、不全面;对待当事人家属态度生冷横硬,缺乏耐心,接待律师心理抵触,推诿搪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始终保证其监护人在场;卷宗装订顺序不能有效反应办案流程;案件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彻底等等。这些现象都是检察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服务”的陈旧执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的具体表现。
二是业务能力亟待提升
目前,基层检察队伍年龄结构严重失衡,青黄不接情况较为突出,老年检察官经验丰富,但理念陈旧,法律知识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年轻一代知识丰富,精力充沛,但缺乏经验。由于基层检察院待遇不高,上升空间很小,知识、经验俱丰的中坚力量极易流失,严重制约着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现有检察人员有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差,不能熟练操作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适应不了网上办案需要,工作效率低下;有的执法办案基本功不够扎实,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表述不准确,甚至出现错别字、病句现象;有的法学理论基础薄弱,对部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理解不全面、不透彻,办理疑难案件能力不足;个别检察人员受社会不良思想影响,理想信念滑坡,价值观扭曲,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把持不住底线,以情办案、以案谋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主持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到位
近年来,国家对基层检察机关建设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基层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司法保障水平和以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规范要求也越来越高,基层院许多设施配备依然不够完善,给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比如,有的看守所建设陈旧,询问室数量极其有限,检察人员到所询问嫌疑人即使提前预约,还要起个大早排队等候,浪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而且询问室没有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检察机关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或执法记录仪等仪器配备相当有限,致使有些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达不到“全部、全面、全程”的规范化要求;由于办公用房严重不足,没有规范的律师接待室和休息室,保障不了律师便捷、高效地开展工作。
四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监督机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保障。目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靠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基本流于形式。人大监督无非是每年几次例行公事式的视察、听取汇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这些外部监督都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内部监督主要是案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案管部门把主要经历都放在了案件接收、统计、分流、移送方面,监督基本局限于办案期限,对于办理案件是否规范,质量如何很少过问,即使过问有些部门也不一定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从任命程序上说是纪委的派驻机构,但实质上工作人员仍是检察机关内部干警,占用内部编制,归属内部管理,体制极不完善。加之检察内部对纪检监察工作也大多不理解、不支持,致使纪检监察干部产生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的意识,纪检监察部门陷入了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最多只是会议上强调一下纪律、作风,对执法办案情况的监督少之又少。
三、对基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议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门面,其司法行为的规范性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的认可度。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应从队伍建设、基础设施、自我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全面抓好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一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人才兴,才能队伍强,队伍强,才能事业旺。检察人才是检察机关最宝贵的资源,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纪律意识严明、工作作风端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前提。在检察机关内部,要通过多种途径定期对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切实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基层检察机关用人机制,拓展基层检察官的发展空间和职务晋升渠道,提高各项待遇保障,保证优秀检察人员不但能够进得来,而且能够留得住。在此基础上,要结合纪律作风专项整治行动、正风肃纪行动等活动,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倡导“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严肃检察纪律,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严格查处,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司法环境。
二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院预算经费适当调整,为正常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不断加强基层院的办案场所建设,充实完善各类设施设备,提升检务保障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以满足检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为基层院规范司法行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三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繁重、执法覆盖面很广,需要监督之处很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监督。要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作用,通过流程控制、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涉案财物统一管理等方式对办案流程、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实现对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增强专职人员配备,理顺监督机制和程序,从体制上为监督提供便利。同时,要转变纪检监察干部理念,摆正自身位置,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紧密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开展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督。要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拓宽检务公开方式,扩大检务公开范围。能公开的内容都要尽可能地主动向社会公开,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约束。要积极向人大汇报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检风监督员的协调、沟通,多渠道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及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
四要建立长效机制
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保证。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把共同责任和具体责任层层分解,使每个部门有制度,每个岗位有职责,每位检察人员有责任。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大督查力度,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执法办案工作之中。要依照中央部署,积极开展司法改革,逐步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切实落实“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记录,纳入档案管理。严肃查处无视制度的执法不规范行为,加强警示教育,增强规范执法行为的自觉性,从而实现基层检察院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常态机制。
(陈约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