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学习贯彻“两高”司法解释

2015-12-17 16:00:30 154
为了打击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操作,近日,陕西省洛南县检察院组织干警积极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精神。 该《解释》共17条,针对办理危
  为了打击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操作,近日,陕西省洛南县检察院组织干警积极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精神。
  
  该《解释》共17条,针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会议指出,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等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而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会议强调,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院要求全体检察干警要加强学习贯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精神,在检察司法实践中按照《解释》规定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案件。
  
  (赵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