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老店法庭办理了一起饲养马匹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调解,马主人与受害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及时履行了案件赔偿款20000元。 2014年10月2日下午6时许,原告朱某在放牧回家路途中与被告陈某家脱逃的马匹相遇后被马匹啃咬面部
近日,巧家法院老店法庭办理了一起饲养马匹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调解,马主人与受害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及时履行了案件赔偿款20000元。
2014年10月2日下午6时许,原告朱某在放牧回家路途中与被告陈某家脱逃的马匹相遇后被马匹啃咬面部致伤。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且伤及面部,被告及其父母即时将原告送至巧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15天后伤愈出院。其伤情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并由被告陈某支付了医疗费用22316.72元。经鉴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朱某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462元。因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且双方因此事已发生多次吵打,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息事宁人,让原告尽快完成后续恢复手术,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由陈某及时履行了赔偿款20000元。
该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二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咬人马匹曾有多次伤人前科,属恶性家畜,被告陈某仍疏于管理,导致马匹外逃并咬伤原告,同时被告陈某也未能举证证明马匹咬人系原告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法官释明法律,悉心劝解,被告最终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取得了原告方谅解,在除去其垫付的医疗等其余费用外承担了原告20000的损失赔偿,使得本案圆满化解。
(文:易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