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共同生活,2012年2月10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加上系再婚,双方相处并不融洽,被告好逸恶劳,毫无责任心。2012年原告为入农村合作医疗而与被告结婚,双方没有摆酒
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共同生活,2012年2月10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加上系再婚,双方相处并不融洽,被告好逸恶劳,毫无责任心。2012年原告为入农村合作医疗而与被告结婚,双方没有摆酒举行婚礼。婚后被告与其他女人鬼混,依然好赌成性,不务正业,赌输后又向原告讨钱,如不给就咒骂或殴打,威胁伤害原告。原告不堪忍受,于2012年5月离开被告到外地打工,被告不分昼夜、无数次打电话给原告要钱。数年来多次追至原告打工地为讨要钱把原告衣物、手机、生活用品毁坏,且在公共场合殴打原告。被告对原告的同事、领导、房东、朋友、子女及仅认识的人进行威胁恐吓,追查原告,并对原告造谣。
兴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其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之规定,原告对其诉称中被告对其咒骂和殴打,还对原告的同事、领导、房东、朋友、子女等进行威胁恐吓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无法根据一面之词判定准予原、被告离婚。在此,也告诫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暴力发生时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杨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