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

2016-05-11 17:53:46 185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就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问题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法院针对此焦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就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问题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法院针对此焦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原告王某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王某与被告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的月工资为2万元,高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本案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半个月。(周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