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和相关通知,或为被负债者解除桎梏带来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和相关通知,或为“被负债”者解除桎梏带来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下发了相关案件办理通知。补充规定的出台和相关通知的下发,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中的双方,提供了解除“被负债”桎梏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做过一次大的修改,当时的背景是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开始拥有大量财产。这时有一些反映到法院和全国人大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借债之后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然后离婚,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十分常见。
第二十四条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于2003年12月产生的,是根据婚姻法第17、18、19、41条综合运用后产生的一个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司法实践效果
第二十四条规定是经过法律专家学者层层论证,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律权威毋庸置疑,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让部分当事人钻了空子。
举个例子:陈东与王芳系夫妻关系,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没有对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东因某种需要向张刚借债100万元未归还,便玩“人间蒸发”(无法查找行踪),王芳(能查找行踪,为某学校教师)即被张刚起诉要求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偿还陈明所欠张刚100万元债务。第二十四条虽然列举了规定的除外情形: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假设在借债时,王芳出于对陈东的信任和维持夫妻感情需要,并没有要求陈东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陈东一人与张刚的债务;或是另外一种情形,即在王芳不知情的情况下,陈东背着王芳向张刚借债。那么,由于陈东无法到场质证,王芳都将始终无法证明该债务为陈东一人与张刚的债务,即无法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法院可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王芳需偿还张刚1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债务。如王芳不主动履行,则张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通过扣押、冻结王芳所属存款,变卖王芳所属房产、财产等方式予以执行。如仍无法偿清债务,则通过扣除其每月工资的大部分,仅保留基本生活费的方式继续予以执行,直到偿清所有债务为止。那么,在今后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王芳都将背负着陈东所欠张刚的沉重债务,以“被负债”者的身份,桎梏般地接受执行和生活。
以上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陈东之类的人固然可恨,王芳之类的人固然可怜,但张刚之类的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说,陈东之类的人钻了第二十四条的空子。
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和相关通知适时发布
法律在制定之初不可能将方方面面的情况都考虑进去,即法律不是万能的,它需要不断的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修订、补充和完善,正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上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地对第二十四条作了补充规定,新增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还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从这里可以看出,今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再是只能照搬之前的第二十四条进行判决,而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予以排除,维护可能成为“被负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之前此类案件的“被负债”者解除了思想上的桎梏,得到了心理上的慰藉。但还应当看到,第二十四条并没有删除证明例外事项,这是出于防止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就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有事实证明另一方可能出现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情形,即应及时明确各自债务关系,作好各自所属财产登记,虽然这样做有可能会影响夫妻关系,但不失为当前法律规定下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
(作者: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