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人民法院针对一对85后夫妻闹离婚的诉讼于3月8日发出了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作为家事审判模式的创新,笔者认为主观创意是好的,但客观上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由此使我想起我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针对一对“85后”夫妻闹离婚的诉讼于3月8日发出了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作为家事审判模式的创新,笔者认为主观创意是好的,但客观上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由此使我想起我初到法院时有个别法官尽把“离婚案件办法多,最好的办法就是拖”当作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特别在那离婚带有政治色彩的岁月,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从红颜青丝拖到酷首苍颜。
婚姻法几经修订之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要么调解和好,要么判决不准离婚或准许离婚。本案未经调解、开庭就冷冰冰的向当事人发出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无疑是“离婚案件办法多,最好的办法就是拖”的翻版。不同的是“离婚案件办法多,最好的办法就是拖”是个人行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是法院行为。
笔者认为司法创新应该是不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当事人,都应该从降低诉讼成本出发,不应该加大任何一方的诉讼成本。一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法院是减少了调解或开庭时间,诉讼成本是降低了,但当事人过了三个月又重新起诉,这无疑就浪费了当事人三个月的时间。况且重新起诉也不一定能满足当事人的离婚心愿,因为就目前办理离婚案件而言,好多法院、好多法官形成一个不成文的规矩,第一次离婚都难以如愿,即使硬要判决离婚,都是第二次、第三次。这里面虽然也有“拖”的嫌疑,但还可以用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理解存在差异来搪塞。“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维系家庭稳定,法官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捆绑不成夫妻,这也是民间俗言。正因为如此,国家才颁布法律,“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准以离婚。“感情确以破裂”如果还要以“拖”的方式来维系,就法官而言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也许有人认为,万一“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后那一对当事人不再离婚,这一创新不是成功了吗?笔者也巴不得这一创新能够成功,但恕我直言,即使成功也只是个碰碰运气而已。因为真正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婚姻,莫说限制三个月,好多经过调解、经过判决都难以阻挡好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有如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倒不如直接进入调解、开庭发调解书、判决书,莫非是增加调解、开庭时间而已。我不知道该院如何考核,如果发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也算完成一件办案任务,就争当办案能手倒是一个好办法。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创新可言。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是“离婚案件办法多,最好的办法就是拖”的翻版,并且有着法官“偷懒”的嫌疑,不是降低诉讼成本,而是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创新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如果超越法律创新不但不能从程序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而亵渎法律尊严。
(张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