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应尽慎重审查义务,不能忽视相关行政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民事关系如婚姻、继承、转让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慎重审查相关基础民事行为及登记申请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损害了其它利
在以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应尽慎重审查义务,不能忽视相关行政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民事关系如婚姻、继承、转让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慎重审查相关基础民事行为及登记申请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损害了其它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相关行政登记行为即没有合法性基础,应予撤销。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威信县龙井社区老街居民陈孝全(又为陈孝权)于1996年11月取得威信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威国用(0096)字第0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威信县扎西老街11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75.10平方米,东至本房外墙角,南至本房墙中线,西至本房外墙角,北至公房外墙角。陈孝全与妻子岳南先生有陈英、陈思聪等6个子女。陈孝全于2000年10月11日死亡,后扎西老街110号房屋一直由第三人陈英和其母岳南先居住,陈孝全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未作分割。陈思聪与其妻申时飞于1987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1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陈程。2002年10月19日,陈思聪死亡。2007年3月26日,第三人陈英以转让取得扎西老街110号房屋为由,向威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过户登记。后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在未经权利人申时飞、陈程同意转让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15日将陈孝全取得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陈英名下。2012年5月23日,岳南先死亡。2016年7月,因威信县扎西老街要按新规划拆除重建,原告申时飞欲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老街110号房屋属第三人陈英所有,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9月6日,原告申时飞、陈程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将陈孝全取得的老街110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陈英名下的行政行为剥夺了二原告对死者陈孝全的遗产继承权,故请求撤销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孝全死亡后,其妻子岳南先及子女陈英、陈思聪等七人均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除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外,均应视为接受继承。故陈思聪对陈孝全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陈思聪于2000年10月11日死亡后,又产生了继承问题,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二原告及岳南先对陈思聪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二原告对陈孝全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第三人陈英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原属陈孝全名下的扎西老街110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经包括二原告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同意或明确表示放弃,否则转让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在办理过户变更时,所依据的署名为“岳南先”的申请,并无岳南先本人的签名或手印,事后也没有得到岳南先本人的认可,故该申请来源不明,不能认定为岳南先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过程中,未尽慎重审查义务,忽视了过户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在未经二原告知晓且同意或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将二原告享有继承权的扎西老街110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过户为由变更登记到第三人陈英名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侵犯了二原告的财产权益,违反了当时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应予撤销。镇雄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了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15日颁发给第三人陈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行政机关的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登记行为,都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而进行的,如果没有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行政登记就不会发生。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或者说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而民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如民事关系真实存在、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有处分权、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等。比如在婚姻登记中,登记相关应当审查男女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是否本人自愿申请登记结婚、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经本人签字认可等,在土地、房屋等的过户登记中,行政机关应当审查初始登记的权利人是谁,申请过户登记的基础民事关系转让、继承等是否真实、合法,受让人是否合法取得相关财产,其它相关权利人是否同意过户等,在共有物的转让过户中,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共有人,在因继承而申请的变更登记中,要搞清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范围。司法初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变更登记时相关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确认,相关申请材料由他人代交或代签,来源不清,真实性存疑,申请书没有申请人签名或手印,共有关系中,部份权利人没有到场对过户登记进行确认等,以至行政登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在以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应尽慎重审查义务,不能忽视相关行政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民事关系如婚姻、继承、转让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要充分考虑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忽略了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相关行政登记行为即没有合法性基础,这是很多行政登记被判决撤销的根本原因。
作者: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