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法院秉承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要求,以公开促公正,特邀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届监督司法权的运行,提高司法公信力! 4月25日上午,鲁甸县人民法院民事行审判中心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大华诉被告刘启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
鲁甸县人民法院秉承“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要求,以公开促公正,特邀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届监督司法权的运行,提高司法公信力!
4月25日上午,鲁甸县人民法院民事行审判中心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大华诉被告刘启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届旁听庭审。该案当庭宣判。
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原告陈大华与案外人刘启俊达成书面协议,由刘启俊出售一地基给原告,转让费14800元。原告支付了转让费后,该地基即由原告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原告未办理批准手续即在该地基上支砌房屋基础,准备修建房屋。2016年5月7日,被告刘勇把原告支砌的地脚圈梁和部分建材毁损。经鉴定,损失评估为74228元,用去鉴定费9000元。案件发生后,被告的母亲彭定芬请求本院确认陈大华与刘启俊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陈大华对本院产生的(2016)云0621民初702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了本院的一审判决,即:刘启俊与陈大华签订的合同无效。
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不法侵害。被告没有权利对原告的该财产进行毁损,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过错比较明显,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无证建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承担30%的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刘启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2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树立公信力的前提,公开是打消当事人疑虑的最好办法”这是最高法院所强调和要求的,鲁甸法院为费彻这一要求,强化公开,大力提倡当庭宣判,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告陈大华诉被告刘启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庭宣判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这才是看得见的审判!”(段琼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