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06-17 14:33:17 58
本网讯(刘剑松、李珊珊、张瀚杨)遏制家庭暴力为妇女合法权益撑起保护
 本网讯(刘剑松、李珊珊、张瀚杨)遏制家庭暴力为妇女合法权益撑起保护伞。2017年6月9日,大姚县人民法院石羊中心法庭签发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华某某对妻子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华某某对李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这是自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大姚县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6月8日,李某某向石羊中心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起了离婚诉讼。李某某诉称,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华某某是夫妻关系,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丈夫殴打、威胁和辱骂。在其与华某某协商离婚期间,华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甚至殴打李某某的父亲,严重影响李某某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李某某担心若其起诉与华某某离婚后,会遭到华某某的类似过激行为,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石羊中心法庭对申请材料及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立即对李某某、华某某进行询问,并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了解具体情况,与派出所确认了接警、处警记录,证实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属实,遂在24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法庭干警及时将裁定书送达李某某与华某某,并当场告知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华某某表示对裁定无异议,不申请复议,并表示不会再对李某某及其亲属实施家庭暴力。
  
  为确保该保护令得到履行,石羊中心法庭在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后,还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妇女联合会、居委会也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他们协助督促当事人履行。如华某某违反保护令确定的义务,协请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通报法院,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亦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同时也是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更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筑起了反家暴的保护网,不仅促使了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实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34条规定,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到1年。
  
  法官提醒: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