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幸群)近日,大关法院受理了原告麻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麻某诉称2006年5月被告韩某向其借款本金2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韩某未提交相应答辩意见,但在
本网讯(幸群)近日,大关法院受理了原告麻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麻某诉称2006年5月被告韩某向其借款本金2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韩某未提交相应答辩意见,但在领取开庭传票时提供了于2007年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5000元的收条凭证,并辩称2007年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该笔借款事宜,认为该笔借款早已偿还完毕,现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最终能够确认被告韩某于2006年向原告麻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双方书写了借条即“今借到麻某现金25000元,利息3%”。借款后,被告韩某于2007年合计偿还原告25000元。针对双方争议的利息,本院最终未予认定,理由为虽然原告提交的借条中记载有利息3%,但并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应认定为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特别提醒借款当事人,民间借贷有风险,特别是在利息约定上,需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一切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到头来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