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李娟)近日,因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永善法院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并不大,希望双方能及时化解矛盾。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带领书记员赴被告家中开庭。 2013年,被告黄某甲租赁原告张某在黄华镇新街的门
本网讯(通讯员:李娟)近日,因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永善法院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并不大,希望双方能及时化解矛盾。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带领书记员赴被告家中开庭。
2013年,被告黄某甲租赁原告张某在黄华镇新街的门面做生意,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某甲共欠原告张某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等共计10600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黄某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5年7月24日以前付清欠款,若到期未清还,则支付相应利息,其父亲即本案被告黄某乙对该欠款作了担保。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法官们来到被告黄某甲家中,只有其父亲黄某乙在家,黄某乙看到法官上门开庭,心怀感激,放下了抵触情绪并主动打开了话匣子,与法官交流了起来,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耐心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原告张某某看到被告家庭负担确实较重,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被告黄某乙也同意在一个月之内付清欠款。最后,该案以调节方式得以成功化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直以来,永善法院采取多种形式以方便群众诉讼,像这种“不一样”的庭审,已不是第一次开展了。永善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构建法院与辖区群众交流的桥梁,力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诉累,让司法的阳光照进当事人家中,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