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主动顺应司法制度改革正确履职

2018-05-08 10:54:33 56
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曾指出:在新时代下,检察机关要将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引领,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曾指出:在新时代下,检察机关要将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引领,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而在实践中基层院如何正确做到主动适应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深入推进阶段,公诉工作面临的创新发展任务也因此而更加紧迫。
  
  一、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认知是转变理念的前提,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在司法改革后正确定位就要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首先司法改革与党中央突出的“依法执政”理念相一致,迫切需要有一种较之以前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来解决。其次司法改革是回应社会转型的内在需要,司法在制度层面的定位和体制上的独立,须借助司法改革方能实现。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推行的领导干部过问具体案件情况登记,都是为了确保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能够严格根据证据实现承办人内心确信,以实现独立办案。再次,进行员额制司法改革是调整案件数量与办案力量的需要,打破科室藩篱,实现全院一盘棋,共同完成办案任务。
  
  二、目前我院公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诉指控与侦查破案环节脱节,对侦查机关取证指引不足。部分案件仅有犯罪嫌疑人口供,但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的案件,难以做到对侦查工作的指导,搜集证据不足以至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分歧,导致一些案件陷入困境。二是对证据审查运用能力不足,难以在庭审前完全排除证据间的矛盾点。证据乃诉讼之王,对证据的运用直接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至关重要。例如在柯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审查办理过程中,疏忽了对柯某所饮瓶装酒的提取,以至于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抵死耍赖称未在其车内搜到酒瓶而否认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时回应无力,本案最终因其他证据扎实而实现了有效指控,但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应经过充分审查,在庭前予以排除,确属证据审查运用能力不足所致。三是司法理念尚未实现转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沟通不良或者矫枉过正的问题。现在推行审判为中心改革后,检察官对自己内心确认信心有所减弱,部分案件提前与审判人员沟通后,由于各方面接受的证据信息量不同,无法全面把握案情,可能造成审判人员提前对案情形成成见,公诉部门基于此而对案件进行处理,可能造成案件预审偏颇,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
  
  三、主动适应司法改革,多举措创新推进公诉工作科学发展
  
  (一)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办案人亲历性审查的要求。有助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证据做到快审、快诉,尽快解决案件存在的巨大社会矛盾。重点针对疑点审查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加强案发现场同步勘察、关键证人同面询问等工作,通过公诉人亲身感受对案件情况作出预判,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例如我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收悉了一起夫妻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妻子吴某将瘫痪在床的丈夫汪某掐死的案件线索,随后立即派出两名检察官以及一名业务骨干前往案发地点,通过对走访周边群众、询问公安机关取证进展、讯问犯罪嫌疑人等途径获得的细枝末节合理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与村里另一名男子有染多年,被害人对此心声不忿故夫妻二人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因此恼羞成怒,具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侦查阶段应当以此作为侦查方向,后公安机关积极转变侦查思路,最终该案顺利侦破,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我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二)要发挥好公诉传导功能。将审判阶段不断提高的证明标准和证据意识向侦查前端传递,要正确运用退回补充侦查释法说理与庭前会议来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良性传导功能,实现沟通协调常态化的基础上,公检法三环节合力健全证据收集指引机制。一要正确认识退回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功能,避免“一退了事”和简单的“腾时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时要注意带着问题看案卷,认为确有退查必要时要明确指出需要补充查证的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实现与侦查人员的有效沟通,避免侦查人员有抵触情绪,影响案件查办。二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积极协调法院,在适用范围、会议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协商制定规则,充分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正,关键证人出庭等问题,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基础。通过研究不同类案的证据特点和诉讼规律,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取证标准,促进侦查收集的证据符合庭审裁判要求,最大限度地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三要认真听取、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律师为桥梁实现办案机关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便于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疑等意见,切实履行审查核实责任,对其合理意见予以充分采纳,否定、排除其意见必须做到理由充分。
  
  (三)坚持下大力气,以庭审倒逼案件质量
  
  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检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实效的关键节点。一是在出庭模式构建上见成效。探索建立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实现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标准的坚决适用简易程序,真正把精力用在疑难复杂案件上,实现繁案精办。二是在庭审局面把握上见成效。灵活运用各种举证质证方法,善于抓住争议焦点和关键问题,准确、平和、理性地阐述指控主张和依据,提升法庭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认同感。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杜渭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