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龚徽)为更好地服务于群众,贯彻便民利民的司法理念,树立群众法制意识,做好普法宣传。2018年5月25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民事精审团队顶着烈日的暴晒在永善县务基镇回龙村长虹五社(活动广场)开展了一场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
本网讯(通讯员:龚徽)为更好地服务于群众,贯彻便民利民的司法理念,树立群众法制意识,做好普法宣传。2018年5月25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民事精审团队顶着烈日的暴晒在永善县务基镇回龙村长虹五社(活动广场)开展了一场“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李某与胡某夫妻二人于2016年4月请原告谢某、尹某二人给其修建砖混房屋,双方口头约定修建费用,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谢某、尹某二人于同年5月开始为被告修建房屋,同年9月修建结束后原告二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后,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双方对欠款数额达成一致,但对房屋质量问题尚存在争议,经被告要求将对房屋进行鉴定后再次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们向旁听群众发送了法制宣传资料,并对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对民众进行了普法宣传,提高了群众对法律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对居住住房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为他们法制观念的淡薄,随之而来的各种纠纷、矛盾也越演越烈。永善法院从方便群众诉讼角度出发,大力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减少群众诉讼成本,以彰显司法公正、展示法律规范、树立司法权威为目标,力求让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