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是意向充满绿色、充满希望的崇高事业。兴业法院进一步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努力把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提高到新的水平,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司法衔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2017年11月28日,兴业县政府
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是意向充满绿色、充满希望的崇高事业。兴业法院进一步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努力把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提高到新的水平,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司法衔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2017年11月28日,兴业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位于石南镇某村的属于梁某所有的猪场所产生的养殖粪便直接水冲,养殖污水主要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污水直接流入氧化塘,氧化塘内污水过多时通过溢流口排放;一部分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向外排放到江里;余下部分污水直接排向猪场旁小河沟。经采样检测,该猪场排放的养殖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认为猪场行为违反了《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8日对该猪场的违法行为作出立即停止养殖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限期3个月内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完善猪场内雨污水分流、粪污储存场所防渗防雨措施及其养殖废弃物综合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梁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交纳罚金。后经环保部门多次催告交纳罚款,梁某依然拒绝交纳。2018年10月15日,兴业县环保局申请兴业法院强制执行审查。兴业法院行政庭对环保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过程中,主审法官主动联系梁某了解相关情况并听取其意见,梁某承认自己确实违法了,但认为环保部门只对她的猪场罚款未对其他人处罚,所以不服故而拒交罚款。主审法官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要件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向梁某释明,并对其宣传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社会成员的责任,最后梁某表示已经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表示对环保部门的感谢与辛苦,其同意第二天前往环保局交纳罚款。第二天,环保部门收到了梁某交来的罚款,环保部门因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例二:兴业县环保局于2017年12月2日对位于石南镇某村属于肖某所有的猪场进行调查,发现该猪场养殖污水经化粪池后直接排放至场外的场地,所排放的污水呈黑色浑浊状,污水未经处置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经采样检测,该主张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1月3日,环保部门向肖某发出整改通知,但经1月17日督察后发现该猪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然存在向外排放污水现象。兴业县环保局以该猪场违反了《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肖某的猪场处以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肖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交纳罚金。后经环保部门多次催告交纳罚款,晓某拒绝交纳。2018年8月30日,兴业县环保局向兴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主审法官联系肖某,肖某表示对其其违法行为并无异议,但其表示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经法官对肖某进行法律与环保政策宣传,并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释明。肖某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表示对我国目前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行为的肯定,并承诺以后一定要在环保事业中做表率。第二天,肖某主动前往环保局交纳罚款,环保局因此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兴业法院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把控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对懈怠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执行,势必对那些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人起到一定的震慑警示作用。同时,也向社会宣告了毫不手软、主动作为的司法是环保有力的后盾和有利的支持,对环境领域内的违法犯罪分子亮出法律利剑,用法律保护我们的青山绿水,这也是司法功能之一。
(李振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