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魏瑜)基于永善县农村中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案件频发,为让群众更多的了解庭审与此类纠纷的性质、法律责任,2018年11月21日,永善法院深入墨翰乡进行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
本网讯(通讯员:魏瑜)基于永善县农村中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案件频发,为让群众更多的了解庭审与此类纠纷的性质、法律责任,2018年11月21日,永善法院深入墨翰乡进行“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吸引了当地200余名群众到庭旁听庭审全程,见证“阳光司法”活动。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江某某于2015年初起在墨翰乡干溪村麻窝凼社小岩弯开办石厂,他为其开采石头。2017年7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吴某某开车到石厂去拉碑石,被告江某某叫他在车上装碑石,装完后,他正准备下车,被告吴某某为了让对头车,在没有通知他下车就发动车辆让车,使车上的石头掉落压在他左脚上,导致他受伤。先后两次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21天。经诊断为:左足第3、4远节趾骨骨折;左足4、5近节趾骨骨折;左足第跖骨骨折、第3、4、5足趾皮肤挫裂伤,用去医疗费34486.15。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赔偿原告两次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872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始终围绕着本案事实举证、质证、辩论,但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实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决定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承办该案的徐法官还进行了案后释法,他讲述道:“在实际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农村找人干活、建房等环节中,发生的原因大多是提供劳务者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好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双方麻痹大意,忽视安全问题,导致损害发生。与此同时,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干某某活或者跟着某某干活等,部分接受劳务者以此推脱,觉得不应承担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此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所以,在划分责任时,接受劳务者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提供劳务者作为弱势群体,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只要他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通过徐法官的详细讲授,让旁听庭审的群众深感赴了一场法律知识的“盛宴”。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近年来,永善法院主动将审执工作晾晒在阳光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公众了解法院,走进法院,信任法院,进而使老百姓坚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在县域内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