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大家出行时多是骑自行车、坐公交车,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但是在道路上行驶是难免因为超车、占道发生刮擦、追尾或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分担风险,避免车祸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则需要购买汽车保险。 本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以前大家出行时多是骑自行车、坐公交车,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但是在道路上行驶是难免因为超车、占道发生刮擦、追尾或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分担风险,避免车祸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则需要购买汽车保险。
本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18年4月某日早晨乘坐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34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挂靠在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投保商业险。
原告出院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和原告的丈夫达成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理赔。被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后,本院认定,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和原告的丈夫达成协议的领取赔偿款授权书没有原告的授权,也没有保险公司的签字,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被告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宣判后,双方均服判都未上诉。
(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