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买卖驾驶证 两男子双双获刑

2019-08-16 18:16:20 126
本网讯(阿布拉江)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3万元;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700元。 法院查明,艾某从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在
 本网讯(阿布拉江)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3万元;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700元。
  
  法院查明,艾某从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在伽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任协警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伙同阿某(另案处理)、麦某,由阿某联系已死亡的驾驶员亲属,以500元至1000元的价格购买已死亡的驾驶员驾驶证,麦某联系不想参加考试、想花钱买驾照的人员,由艾某在驾驶证管理系统将已死亡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更改为付款人名下,并将变造的驾驶证交给付款人使用。艾某等人利用同样手段,先后将7人C1、B2、A2驾照变造后卖给7名付款人,非法获利20.72万元。
  
  据法官解释,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证件是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