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子女认为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因而拒绝赡养;继女认为不是生母,同样拒绝赡养。 杨某的子女主张,其母亲杨某是一个下岗工人,当时杨某的丈夫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四级伤残,杨某
2019年5月17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子女认为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因而拒绝赡养;继女认为不是生母,同样拒绝赡养。
杨某的子女主张,其母亲杨某是一个下岗工人,当时杨某的丈夫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四级伤残,杨某认为这个家无望,于是便拿着家里仅有的三万元去跟丧偶的李某同居生活十年,李某的小女儿李梅跟杨某的亲生女儿张英是同班同学,在杨某和李某的抚养下,李梅大学毕业后成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然而当时杨某的长子张大十六岁上初三,长女张英十四岁上初二,这可怜的两兄妹却坠落到了人间地狱,杨某就这样狠心地头也不回的离开了那个需要她照管的即将毁灭的家。不仅对自己的丈夫不予关心,就连两个子女长大和张英生病、上学都一概不管。两兄妹多次去找杨某希望能得到母亲的关爱,可是,每次杨某看到子女去,就想方设法的避而不见,无奈之下靠大姑勉强支持就读一年后,两兄妹外出打工,直到十年后的今天,两兄妹经过艰难的拼打,事业小有成就,张大开了宾馆,张英开了餐厅。然而杨某在去年十一月份身患中风,李某和李某的子女把她送到法院并说他们李家不管了,杨某是有子女的,他们不应该尽义务来照管杨某的生活起居,个人卫生等,要求把杨某退还给张家。然而张大和张英认为母亲没有对他们尽到做母亲的抚养教育义务,做子女的也就没必要承担赡养义务,两兄妹均断然拒绝赡养杨某。李某的小女儿李梅也认为杨某不是她的生母,不对其赡养。
为妥善解决纠纷,鲁甸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法官接案后,认真研判案情,及时联系当事人,张大、张英、李某、李梅了解矛盾分歧。
经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接触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矛盾调处也就迎刃而解。法官从法理、伦理、人情、家庭和个人的长远利益等多方面激发双方的责任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法官对李梅说:杨某虽然不是你的生母,但是她对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当时杨某去你家时,你才上初二,后来上高中、大学,你现在是一名教。听说当时张大学习也挺好,张英跟你是同班,学习并不比你差,但是因为没有人抚养,未成年的兄妹两人过早的就步入社会为他们的生活去拼打,导致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法官又对李某、张大两兄妹做了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打开心结,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张大张英两兄妹每月每人月支付其2500元赡养费,并愿意承担医保不能报销部分的所有医药费用。
二、李梅也愿意每月支付2500元的赡养费,并愿意照顾杨某的生活起居及个人卫生。
法官说法: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自己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孙继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