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大部分已经履行,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减少

2019-09-23 18:51:11 167
本网讯(吕文光)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乔某诉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多元解纷机制,经双方同意,该案由法官和特约调解员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2017年11月,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其中约定承包费用50万元及每笔支付
 本网讯(吕文光)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乔某诉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多元解纷机制,经双方同意,该案由法官和特约调解员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2017年11月,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其中约定承包费用50万元及每笔支付时间和金额,还约定了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将承担总承包费的30%的违约金,即15万元。由于被告剩余1万元没能按时支付,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1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
  
  经与原告释明,对于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约定的计付标准明显过高时,一般应以违约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至同期同档贷款逾期罚息利率的4倍的幅度之内,根据案情予以确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调解过程中,教育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经过一番协商沟通,原告放弃违约金只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及逾期利息,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至此,该案在诉前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