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魏瑜)孩子不念书,不多认点字、学点知识,这以后怎么生存你们想过没有?2019年10月25日,永善法院常务副院长胡勇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小陈、小刘的监护人进行教育、劝说,并严肃指出:拒绝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要承担法律责任。前思后想,家
本网讯(通讯员:魏瑜)“孩子不念书,不多认点字、学点知识,这以后怎么生存你们想过没有?”2019年10月25日,永善法院常务副院长胡勇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小陈、小刘的监护人进行教育、劝说,并严肃指出:拒绝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要承担法律责任。前思后想,家长最终同意送孩子去学校读书,并当庭签订了承诺书。两名辍学的孩子也在主审法官的陪同下,重新回到了学校。
“我家孩子自己不爱读书,不关我们的事。”小黄的母亲坚称。“孩子不上学,你们就违法了!今后要好好教育孩子,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桧溪法庭干警严肃教育道,被告也明白了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少年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法官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下。最终让失学少年顺利回校读书学习。
“感谢法官,多亏你们帮我送他回学校,昨天我儿子打电话跟我说他学得很有兴趣,他会认真学习的。”小杨母亲今天开心的打电话跟承办法官说着小杨入学后的情况。在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下,小杨摒弃厌学、读书无用等思想,决定学好知识、技能。
为助推永善县“控辍保学”工作取得实效,弥补脱贫攻坚短板、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永善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控辍保学”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今,仅20天,受理监护权纠纷案36件,结案29件,用法治力量,帮助29名孩子成功返校。
而永善法院挂钩帮扶的茂林镇冷米村、文山村属于全省深度贫困“坚中之坚”的地区之一,为了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永善法院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向家长和辍学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教育引导他们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成功劝返辍学生42人。
同时,永善法院还积极探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团委、妇联、司法、学校、家庭齐抓共管“控辍保学”工作的新格局,推动审判权、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严控失学、打击辍学的法治环境,为控辍保学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控辍保学”相关法律知识,你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