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土地权属起争议 阳光司法来普法

2019-10-29 20:33:52 96
本网讯(通讯员:吴光联、龙艳)因一宗土地的权属纷争,三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属。为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法治意识,10月28日,永善法院民事审判庭将此次庭审以阳光司法的形式在当事人所在地溪洛渡镇双凤村进行了
 本网讯(通讯员:吴光联、龙艳)因一宗土地的权属纷争,三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属。为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法治意识,10月28日,永善法院民事审判庭将此次庭审以阳光司法的形式在当事人所在地溪洛渡镇双凤村进行了公开庭审。
  
  原告冯某华、冯某洪、冯某富诉称:因三人常年外出打工,2019年6月初,被告谭某以自己的名义强占他三人的荒山150平方米,用于修建水池,方便自己使用。该荒山一直由三原告家庭承包经营,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三人知道此事后,与被告谭某交涉过程中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调解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位于溪洛渡镇双凤村龙洞弯八队,小地名三草湾的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归三原告所有,同时要求被告对侵占的150平方米荒山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现场进行了举证质证。经庭审查明,三原告提交的承包户主为冯某的土地承包经营证记载有三草湾地块,被告提交的承包户主为谭某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也记载有三草湾地块,原、被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记载三草湾地块的面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法庭当庭依法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当天庭审吸引了当地近百名群众旁听,针对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较多的情况,主审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旁听群众宣讲了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类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永善法院法律服务志愿者还向现场群众发放了诉讼服务指南、扫黑除恶相关知识等普法资料。
  
  为了切实化解矛盾,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随同双凤村委会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亲临现场查看,提出了调解建议。在村委会干部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就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达成协议,并进行划线确认后,由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送发。至此,该起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