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借贷成了现代生活的家常便饭。超前投资、消费的观念深入人心,信贷产业蓬勃发展,人们茶余饭后都在谈论着贷款额度、贷款利息,寻求贷款渠道,借贷在社会中的发展力度可见一斑。职业放贷人这一角色则攀附信贷市场这棵大树不断生长,看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借贷成了现代生活的家常便饭。超前投资、消费的观念深入人心,信贷产业蓬勃发展,人们茶余饭后都在谈论着贷款额度、贷款利息,寻求贷款渠道,借贷在社会中的发展力度可见一斑。职业放贷人这一角色则攀附信贷市场这棵大树不断生长,看似稀松平常却打擦边球收取高利息,对市场及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职业放贷人,顾名思义就是以放贷为职业的人,正式一点的定义就是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贷的目的具有营业性、盈利性,即未经有关国家金融审批机关的批准,擅自从事贷款业务的营业者。职业放贷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营利性,其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同时超过国家对于贷款利息上限年利息24%的规定,故而其又具有违法性。职业放贷人经常隐藏于正常民间借贷的洪流中,违法的高额利润使得职业放贷人不惜铤而走险,衍生出一系列违法行为,甚至涉黑涉恶,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时这些矛盾见诸于公堂,又给司法带来许多难题。要破解这个这个症结,得剖析高利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关系。
民间借贷与适度的利息,在市场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方面其具有简易性,不同于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过多的审查流程,不需要各种物权或征信作背书,程序简便,借款人借款门槛低。第二个方面资本市场的充分性,不像金融机构贷款有限额,庞大的民间资本市场,借款人有求必应,资金供应充足。第三个方面其具有隐蔽性,不同于金融合同,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非发生诉讼或重大情况,否则借款人借贷情况不对外公布,不必受风险审查,而可轻易获得后笔贷款。但民间借贷也因其优点而产生弊端,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第一,门槛低、隐蔽、无背书,借款人容易“失联”,是造成“执行难”的症结之一。第二,合同内容的随意性,容易掩盖事实,难以还原真相,造成案件审理中质证难,耗费司法经济成本、时间成本。
高利贷则有过之而无不及,第一、扰乱信贷市场,非法的贷款破坏了市场的正常供求关系,通过经济反作用于司法,更由于法的滞后性,立法机关为填补法律漏洞自顾不暇。第二、高利贷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大量案件涌入法院,难度大,数量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审判、执行部门疲于甄别合法与非法,职业放贷人更是与司法工作者玩起了“躲猫猫”,耍着“敌退我进”、“敌退我扰”的小聪明。随着信息化的普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各种高利转贷、虚假诉讼、非法集资、“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司法者稍有不慎就会落入职业放贷人的圈套,替违法分子当了“运输大队”,非但没有解决矛盾,甚者还会出现反效果。第三、高利贷造成涉黑涉恶的利益链。职业放贷人形成集团后,便具有了犯罪集团的特征,各种暴力催收、虚假合同等行为,滋养了黑恶的土壤,造成了许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俗话说:“邪不压正”,看似猖獗的高利贷、职业放贷人也渐渐到了强弩之末。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治理职业放贷人展开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运用大数据收集高利贷案件的特证,总结出以下几点:1、在特定周期内,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以特定原告或关联原告在本辖区的收结案数量认定职业放贷人。2、在特定周期内,以特定原告或关联原告在本辖区的累加涉案金额认定职业放贷人。3、在订立借贷合同时,使用统一借条、将利息指定支付给第三人的、预扣利息或实际利息明显高于约定利息的、声称现金交付本金又无证据佐证的、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或作虚假陈述的。各地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合理的标准,以有助于打击违法放贷,保护借贷人合法权利,节约司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做出公正的裁判。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为高利贷、职业放贷人,让违法放贷的行为得到强有力的打击,为日后的审执工作确定了新的导向,相信不久的将来市场环境、经济发展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大关县人民法院:马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