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以“阳光司法”为诚信护航

2019-11-25 19:13:24 77
本网讯(通讯员:龚徽)11月22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代军带队,一行10人深入永善县务基镇捏池村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并全程同步庭审直播。 2005年,被告龙某与另外二人分别将原告杨某户下的9.55亩蓑草山
 本网讯(通讯员:龚徽)11月22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代军带队,一行10人深入永善县务基镇捏池村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并全程同步庭审直播。
  
  2005年,被告龙某与另外二人分别将原告杨某户下的9.55亩蓑草山开垦种植为花椒园。2013年10月因溪洛渡水电站库区蓄水导致滑坡,杨某户下的蓑草山被征收,当月,在捏池村委蒲光富、雨淋二社社长韩乾勇组织下,经陈大华、李代银见证下,龙某与杨某达成《协议》一份,约定待补偿款赔付到账后,龙某一次性拿出23500元补偿杨某。2019年5月2日,被告龙某领取到征地补偿款,未按约定向原告杨某履行给付义务,杨某遂将龙某诉至法院。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永善法院认为,杨某与龙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杨某与龙某签订《协议》之后,《协议》成立生效并约束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龙某在领取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原告杨某补偿款23500元。承办法官徐仁发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一、由被告龙某给付原告杨某补偿款23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龙某承担。
  
  庭审结束后,徐法官就本案的法律事实与适用法条进行了细致的解释,以案释法的向旁听群众进行了相关法律方面知识的普及,告诫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与他人交易买卖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承诺,做一个“遵法纪,守诚信”的中国公民。
  
  庭前准备时,永善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代军对群众的法律咨询进行了现场解答,庭审结束后,周组长借此机会向到庭旁听的村民群众宣传了扫黑除恶、控辍保学、防邪反邪、禁毒防艾、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等相关知识。永善法院法律服务志愿者还向现场群众发放了诉讼服务指南、扫黑除恶相关知识等法院精心准备的普法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