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的规定,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至今天已实施八年之久,喝酒驾车的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但仍有一些人将自己和他人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的规定,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至今天已实施八年之久,喝酒驾车的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但仍有一些人将自己和他人的安危置之度外,置法律于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迎接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刑罚的案件。
被告人晏某于2018年12月8日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向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殴打向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及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晏某在驾驶证仍被公安机关暂扣期间,又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晏某殴打杨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8月29日晏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晏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作者: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夏晓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