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手握着执行款,对上门送钱的办案法官说:这个案件让法院的法官同志做了很多工作,没有让我们申请执行就帮助我及时将执行款调解到位,又因为是农忙时期,今天还特地帮我把钱送到家里来,我心里十分感激和欣慰,谢谢你们的体贴和关怀!谢谢法官同志
案件当事人手握着执行款,对上门送钱的办案法官说:“这个案件让法院的法官同志做了很多工作,没有让我们申请执行就帮助我及时将执行款调解到位,又因为是农忙时期,今天还特地帮我把钱送到家里来,我心里十分感激和欣慰,谢谢你们的体贴和关怀!谢谢法官同志!”
【案件回顾一】被告人阿某于2019年7月28日酒驾并超速行驶,在阿其克11村G219国道往东向北2312KM+500M路段与反方向开两轮车(新QEP489)过来的玉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玉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后,死者的家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死者的死亡赔偿金59875元、丧葬费36800元、误工费2476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149147元赔偿。本院受理此案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合并审理,判决本案被告人阿某和阿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一个月之内赔偿死者家属共99147元。
【案件回顾二】:被告人阿某于2016年5月3日23:00左右与被害人阿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阿某将被害人阿某打伤,被害人阿某经医院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阿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中,请求被告人阿某赔偿残疾赔偿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13900元。本院受理此案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合并审理,判决本案被告人在一个月之内赔偿被害人阿某共113900元。
当前脱贫攻坚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决胜脱贫攻坚战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法院的重要任务,岳普湖县法院秉持服务大局意识,把握精准要义,在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上主动作为,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精准结合、深度契合,着力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办理该案的承办法官深深认识到目前的脱贫攻坚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担心案件当事人因此案件而影响生产生活。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赔偿款的兑现情况,又因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承办法官利用电话、微信等聊天工具,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最终达成协议将民事部分赔偿款及时支付给原告。
案件赔偿款到位后,承办法官考虑春耕百忙之时,避免耽误春耕,将被告送来的案款送到当事人家中。践行司法为民,法官上门送案款是该院为方便群众诉讼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院对案件当事人是贫困户的涉贫案件做到优先采取调解措施、优先兑付执行款项,加大对案件当事人为贫困户的涉贫案件的办理力度,最大限度实现涉贫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贫困群众不因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影响生产生活或因此原因致贫返贫。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吾尔尼沙·图尔洪、古亚克孜·阿不力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