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损毁桂花树 当民事案件起诉被驳回

2020-05-22 22:21:37 202
法官提醒: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报讯(廖本宇)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本想状告损毁桂花树的乡政府及路建公司赔偿损失,于是提起民事诉讼,但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去年3月,某
法官提醒: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报讯(廖本宇)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本想状告损毁桂花树的乡政府及路建公司赔偿损失,于是提起民事诉讼,但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去年3月,某乡政府为了加快修路进程,便安排路建公司在清理地表时将王某的桂花树损毁,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于今年2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乡政府及路建公司连带赔偿桂花树损失4.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乡政府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的,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对此,王某十分疑惑,乡政府的行为明显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如今被法院驳回起诉,难道自己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主办法官解释说,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争议,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且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本案中,乡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修路,其安排路建公司在清理地表时将王某的桂花树损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规定的受案范围,王某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桂花树损失。